法規名稱: 紐西蘭公告修訂我國荔枝鮮果實進口衛生標準 |
頒布字號: 防檢四字第1111495193號 |
頒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國家(地區)別: 中華民國 |
頒布日期: 2022.08.24 |
修改日期: |
關鍵字: 荔枝;鮮果實;紐西蘭;進口;低溫檢疫;植物檢疫證明書 |
法規內容/檢疫條件: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11年8月24日防檢四字第1111495193號函辦理。 二、紐西蘭於111年8月24日公告修訂我國荔枝鮮果實進口衛生標準(Import Health Standard)低溫檢疫處理標準(完整內容詳見附件),摘述重點規定如下: (一)我國產荔枝鮮果實應採1°C以下處理17天或1.38°C以下處理20天低溫檢疫處理條件輸銷紐西蘭; (二)輸紐荔枝鮮果實不得帶有土壤等污染物,並以全新乾淨材料包裝,不得使用任何未經處理之植物性包裝材料; (三)輸出檢疫應確定未罹染有害生物,並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檢疫處理等資訊。 三、業者如有荔枝鮮果實輸紐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 |
附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