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開放我國產供人類食用去冠芽鳳梨(Ananas comosus)鮮果實輸往該國,相關檢疫規定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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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澳大利亞開放我國產供人類食用去冠芽鳳梨(Ananas comosus)鮮果實輸往該國,相關檢疫規定詳如說明
頒布字號: 防檢四字第1091493299號
頒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國家(地區)別: 中華民國
頒布日期: 2020.03.24
修改日期:
關鍵字: 去冠芽;鳳梨;澳大利亞;檢疫;許可證;包裝場;供果園;農糧署;農藥;燻蒸處理
法規內容/檢疫條件: 1.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09年3月24日防檢四字第1091493299號函辦理。 2. 澳大利亞農業、水利暨環境部109年3月1日公告我輸澳鳳梨鮮果實檢疫條件(網址:https://bicon.agriculture.gov.au/BiconWeb4.0/ )。 3. 檢疫規定摘述如下: • 輸入人應向澳國農業、水利暨環境部申請輸入許可證。 • 供果園及包裝場: 1. 輸澳鳳梨鮮果實須有系統性作業程序,供果園及包裝場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登錄認可,並確實保留全程溯源紀錄。109年登錄輸銷澳大利亞鳳梨外銷供果園及包裝場名冊參見農糧署網站首頁/農糧業務/果樹專區/外銷供果園/鳳梨項下。 2. 農藥施用應符合澳國農藥殘留容許量(農藥參考基準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網站首頁/農藥應用/外銷農產品用藥基準/輸澳洲鳳梨病蟲草害防治用農藥參考基準)。 3. 紙箱或包裝上必須完全密封或於通氣孔上加設孔徑不超過1.6毫米之防蟲紗網,且須標示以下資訊:臺灣產品輸往澳大利亞、鳳梨、包裝廠名稱和/或註冊號、燻蒸處理設施名稱和/或編號。 4. 輸澳鳳梨鮮果實應完全去除冠芽及基部葉片(如附件1)。 • 燻蒸處理: • 燻蒸處理設施應依「輸澳大利亞去冠芽鳳梨燻蒸檢疫處理設施管理及作業要點」(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20284 )向本局申請登錄,認可者將另公告於本局網頁輸出植物檢疫認可名單。輸澳鳳梨鮮果實輸出前應以下列燻蒸處理基準之一處理2小時,環境溫度低於攝氏10度時不得燻蒸;貨品堆積量不得超過80%,且處理時間結束時應保有60%的最初藥劑投入劑量。 1. 果實中心溫度達攝氏21度以上時,溴化甲烷每立方公尺32公克。 2. 果實中心溫度達攝氏16度以上,未達21度時,溴化甲烷每立方公尺40公克。 3. 果實中心溫度達攝氏11度以上,未達16度時,溴化甲烷每立方公尺48公克。 4. 果實中心溫度達攝氏10度以上,未達11度時,溴化甲烷每立方公尺64公克。 • 輸出檢疫: 1. 輸出前,輸出業者應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檢疫。 2. 輸出檢疫取樣,以每一張植物檢疫證明書對應貨品隨機抽檢600件或等量,每件係指一顆去冠芽鳳梨。 3. 輸出植物檢疫證書需加註:「本批貨品中的鮮果實產自臺灣,並符合臺灣產去冠芽鳳梨鮮果實輸澳大利亞之條件。」,並註明該貨品已於最低溫度□□□ °C下,以溴化甲烷□□□ g/m³燻蒸□□□小時。 • 儲藏及運輸途中應使用澳方認可之密閉式包裝,以避免有害生物再度侵染,及運抵澳大利亞通關時有害生物之逸散。 • 輸澳去冠芽鳳梨外銷供貨及輸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2。 • 如有旨述鮮果實輸澳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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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