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梨(Pyrus pyrifolia)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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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梨(Pyrus pyrifolia)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
頒布字號:
頒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國家(地區)別:
頒布日期:
修改日期:
關鍵字: 梨;植物檢疫證書;鮮果實;果園;包裝廠;檢疫;CIQ;AQSIQ;瓜實蠅
法規內容/檢疫條件: 臺灣梨(Pyrus pyrifolia)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 1.總則 1.1 目的和範圍 爲使臺灣梨順利輸往大陸,確保檢疫性有害生物不會隨臺灣 梨傳入大陸,在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本管理規範。 經任一方要求,可對本保證措施進行回顧。 臺灣向大陸出口梨果實(砂梨屬,以下簡稱梨)時,必須遵 守大陸相關植物檢疫法律和衛生標準以及相關規定。出口貨物必 須隨附一份臺灣農業部門植物保護組織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而 且該證書必須在確認出口貨物中沒有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見附件 1)時才能簽發。 本措施的各條款適用於所有出口到大陸用於消費的鮮梨。 2.註冊登記 輸往大陸的梨果園、包裝廠需經臺灣農業部門註冊。註冊資 訊包括名稱、位址及標識代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相關規定 時準確溯源。註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開始前,由臺灣方面向 大陸提供。 2.1 果園註冊基本條件 ●出口註冊果園必須通過臺灣農業部門良好農業規範認證(包括 “吉園圃標識”等); ●有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或技術員,負責果園有害生物監測防治 等工作; ●建立完善的農用化學品使用、病蟲監測、防治、果實套袋以及 其他農事操作紀錄。生產管理、監測和防治程式能滿足出口大 陸檢疫要求; 2.2 包裝廠註冊基本條件 ●包裝廠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工作手冊,包括組織機構及職責 分工、人員培訓、作業流程、病蟲害防疫、包裝、儲藏、溯源 等; ●包裝廠乾淨整潔,有相對獨立且隔離的區域分別滿足存放、加 工和冷藏等需要。 2 ●包裝車間內要有足夠的空間且照明充足,並配備高壓氣槍等先 進的包裝設施和防蟲設施; ●包裝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農用化學品符合有關食品衛 生要求及大陸相關要求; ●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或技術員,負責原料水果驗收、包 裝、存放等環節防疫管理措施的落實、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 棄果處理和成品水果自檢等工作; 3. 果園和包裝廠管理 3.1 果園管理 3.1.1 所有出口註冊果園應實施梨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 或 TGAP), 包括果樹適時嫁接、梨果實在直徑達到 2.5cm 以前完成套袋等。 以及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及時清理落果、季節末剪枝等、 並執 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病蟲害監測、化學或生物防治、 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3.1.2 所有出口註冊果園應對梨衰退病 Candidatus Phytoplasma pyri 田間監測,確保田間無梨衰退病發生。 3.1.3 所有出口註冊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並應要 求,向大陸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 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濃度等詳細資訊。 3.1.4 臺灣農業部門授權的官員應在水果採收前檢查所有果園,確保 田間防治措施切實有效。任何有梨衰退病症狀的果園的水果不 得出口到大陸。落果,機械傷果不得出口大陸。 3.1.5 果實採收前,每個註冊果園必須採樣送實驗室進行農藥殘留檢 測。 3.2 包裝廠管理 3.2.1 針對梨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臺灣農業部門需定期查核。 3.2.2 只有套袋完整的梨才可進入包裝廠,並須清楚註明註冊果園號 碼。紙袋必須在包裝廠加工線上取掉。包裝出口大陸梨時,原 則上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市場梨的包裝。 3.2.3 在梨出口大陸前需經高壓氣槍清理。分級和包裝期間,任何有 畸形、蟲蛀或病害感染跡象的果實要從出口梨果實中剔除。 3 3.2.4 包裝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確保出口果實或包裝中沒有樹枝、 樹葉、植物殘體以及其他污染物。 3.2.5 梨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符合大陸有關植物檢疫要 求。 3.2.6 每個包裝箱上應標註水果種類、產地(市或縣)、果園或其註冊 號、包裝廠及其註冊號、生產日期等資訊。 3.2.7 包裝好的梨如需儲藏應立即入庫,並單獨存放,或與其他市場 梨明顯區隔,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輸出前檢疫 臺灣農業部門植保組織或其授權人員應按 2%比例對每批輸往 大陸的梨進行抽樣檢疫。如發現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 整批貨物不得輸往大陸,並採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 應要求提供給大陸。 經檢疫合格的,臺灣農業部門植保組織或其授權人員應出具植 物檢疫證書,註明集裝箱號碼,並填寫以下附加聲明:“該批梨符合 臺灣梨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不帶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 物”。 5.抵達時檢驗檢疫 梨到達大陸口岸時,應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CIQ)報檢。檢 驗檢疫人員將對植物檢疫證書等有關單證和標誌進行核查,並實施 檢驗檢疫。 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果園,則該批梨不准進入大陸; 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運、轉口、銷毀 或檢疫除害處理。同時,AQSIQ 將立即向臺灣農業部門通報,要求 暫停相關果園向大陸出口梨,直至視情況暫停整個項目。臺灣農業 部門應開展調查,以便查明原因並實施相應改進措施。AQSIQ 將根 據對臺灣農業部門所採取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決定取消已採取的 暫停措施。 6. 審查及預檢 4 本項目啟動前,在臺灣農業部門的協助下,AQSIQ 將派兩名 檢疫官員赴臺灣對輸往大陸梨果園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包裝與冷 藏管理情況進行實地審查,並與臺灣農業部門植保組織或其授權官 員對首年輸出大陸的梨進行聯合檢查。如發現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 害生物活體,此批貨物將不得輸往大陸,或採取補救處理措施。 以上赴臺灣審查及預檢所需費用,包括差旅、食宿、津貼等費 用由臺灣方面承擔。 7. 回顧性審查 根據臺灣梨疫情發生動態及截獲情況,AQSIQ 將作進一步的 風險評估,並與臺灣農業部門協商,以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及相關 檢疫措施。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AQSIQ 將 在貿易開始後每 5 年對本管理規範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 派專家赴臺灣進行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經雙方同意,對本管理規 範進行修訂。 附: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附件 大陸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梨矮蚜 Aphanostigma piri (Cholodkovsky) 2.瓜實蠅 Bactrocera cucurbitae Coquillett 3.桔小實蠅 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 4.南亞果實蠅 Bactrocera (Zeugodacus) tau(Walker) 5.檳櫛盾蚧 Hemiberlesia rapax (Comstock) 6.大洋臀紋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Maskell) 7.黔梨木虱 Psylla qianli Li et Yang 8.梨衰退病 Candidatus Phytoplasma py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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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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